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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60962号“海澜 HEI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1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6905号重审第000000457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6905号《关于第37060962号“海澜 HEI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2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第3476343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3171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12549720号“海澜清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第17283047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4426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核准注销,第32459964号“HEILAN GE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894794号“zanz 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驳回,第11393702号“HEILAN GE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三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海澜 HEILAN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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