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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57792号“海布瑞德 HYBRI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0:04关于第26257792号“海布瑞德 HYBRI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赛诺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7792号“海布瑞德 HYBRI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59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荣誉、施工现场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期间内在“涂层(建筑材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水泥;2.水泥架;3.水泥板;4.防火水泥涂层;5.屋顶用沥青涂层;6.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7.水泥管;8.水泥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经营的自主品牌之一,申请人把复审商标使用在水泥、涂料、防水涂料等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第19类1908防水类似商品上是有效使用。与水泥相关的1905水泥板等也都同属于相关产品,因此复审商标在1904和1905类似商品上也是有效使用,也都属于申请人未来会延伸到的产品。贵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认可了复审商标在1912商品上的证据使用,说明认可了复审商标在“涂层”产品上的有效使用,而1907“防火水泥涂层”既与涂层有关,又与水泥也相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截图;
2、检验报告;
3、营业执照;
4、公司官网截图;
5、产品照片;
6、产品施工现场照片;
7、合同、发票;
8、专利资质;
9、资质荣誉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向本案提交的证据3-9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在第19类水泥、水泥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水泥;水泥架;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屋顶用沥青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管;水泥柱”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及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产品检验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产品检验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申请人营业执照,该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及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显示商品为防水浆料、灌浆固结浆料、防水涂料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水泥等复审商品;证据6显示为厨卫专用防水涂料、墙面专用防水涂料,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水泥等复审商品;证据7发票上显示商品为防水抗渗浆料、闪凝浆料、YYG特种固结浆料、防水浆料、MD聚合物防水涂料等,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的水泥等复审商品;证据8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的水泥等复审商品,且部分荣誉证书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期间在核定的“水泥;水泥架;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屋顶用沥青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管;水泥柱”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泥;水泥架;水泥板;防火水泥涂层;屋顶用沥青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管;水泥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海布瑞德 HYBRID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