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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5390号“人才讲习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34号
申请人:人才优服(广东)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5390号“人才讲习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常见含义,并未指向任何国家机构名称,并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同时,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情形截图;使用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人才讲习所”,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人才讲习所 商标 人才优服(广东)创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