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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95246号“满园 MAN Y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34:48关于第14195246号“满园 MAN YU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满园春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小恒
申请人因第14195246号“满园 MAN 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11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11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自复审商标受让后,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1、授权书;2、美团开设餐厅的相关证据;3、餐厅租金缴纳凭证及相关物业费用、销售发票;4、申请人餐饮店铺入驻商场合同及缴纳租金凭证;5、口碑APP餐厅交易记录及截屏;6、餐厅收款记录录屏;7、保险单;8、加盟合同及加盟费银行回单;9、自主点餐收银系统合同及费用转账记录;10、申请人官网开发、设计及转让记录;1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侵权及恶意情况;12、参加万达年会情况;13、餐厅装修图纸集合;14、月底盘点表;15、作品登记证书;16、申请人餐厅物料、原料等采购合同、发票等;17、申请人财务报表、纳税申报情况;18、餐厅视频;19、经营场所照片;20、营业执照;21、餐厅收款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包含于本案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华成坊餐厅于2014年3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8日经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8月27日。2018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上海市静安区甜歌餐厅,2019年7月6日转让给北京满园春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邯郸市丛台区辉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军平、薛如毅、寿光市花乐餐厅、王桂兰使用,上述被可许可人在许可期间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9、16、17、21的形成时间基本处于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申请人提交的与商场签订的餐饮店铺入驻合同、网络平台的优惠活动、自主点单系统合同、加盟合同、原料采购合同以及与上述合同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情况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本案规定三年期间内将复审商标用于餐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其他证据或为申请人自制,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满园 MAN YUAN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