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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97379A号“fourt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2: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10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绍兴市唐顿贸易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嵊州市雅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彼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4697379A号“fourt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012213号“Fourtry”商标、第40324039号“Fourtry”商标、第40321969号“Fourtry”商标、第40315549号“Four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享有“FOURTRY”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三、“潮流合伙人”是爱奇艺自制的原创潮流经营体验节目,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原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企图攀附申请人商誉,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关联情况说明;2、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说明书;3、“潮流合伙人”节目内容、“Fourtry”潮店信息、节目相关服务协议、付款凭证、4、衍生产品授权许可协议及发票、衍生品照片;5、“潮流合伙人”广告宣传海报、相关报道文章、限定尝鲜日和限定营业日结案报告、线下快闪电活动照片;6、捐赠协议;7、Fourtry空间数字艺术展结案报告、活动服务协议、现场照片;8、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档案及相关品牌的介绍;9、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档案;10、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加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原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原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14日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经核准,于2022年10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在先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fourtry 商标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