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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6042号“权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4: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85号
申请人:矫忠全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6042号“权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5648号“权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故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相同且首字均为“权”,在文字构成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虽称已通过对申请商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的显著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权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