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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9519号“十栗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5: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89号
申请人:田秋霞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9519号“十栗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5800号“十栗飘香 十栗飘香栗子SHILIPIAOXIANG及图”商标、第45409547号“十粒香”商标、第57438959号“十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3587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十栗香”,与引证商标二“十粒香”、引证商标三“十栗”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十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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