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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6892号“沐雲書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64号
申请人:普洱沐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普洱皆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6892号“沐雲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19999号“沐孖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字释义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沐雲書院及图 商标 普洱沐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