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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67237号“滤清源 Filter Qing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1:07关于第65367237号“滤清源 Filter
Qing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86号
申请人:山东时代华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舒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7237号“滤清源 Filter Qi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整体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滤清源 Filter Qingyuan”及昆虫和装饰性图形构成,整体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