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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3188号“SW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3: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联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3188号“SW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3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9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权利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内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广交会场馆展览的装修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2、2019-2022年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合同;
3、2019-2022海关收汇核销联;
4、2022企业生产排产计划;
5、产品图片、自有展厅图片;
6、线下参展协议及汇款凭证、线上参展信息及链接;
7、厂房图片;
8、企业官网页面;
9、被申请人2021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如部分材料为自制证据;部分材料无法形成对应关系;部分材料未显示商标或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部分材料与本案无关,且其产品均是出口海外,未在国内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1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8月7日在第7类“泵(机器);柴油机;内燃机配件;汽油机”商品上获得注册,后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2022年5月,原撤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原撤销被申请人被要求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指定时间跨越了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部分材料未体现复审商标,如证据6中的线下参展资料;部分材料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如证据9。故对这部分材料,我局不予采信。
但被申请人证据1中的合同、银行回单、发票及参展照片可以体现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在第126届中国(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参展并展示了标有“SWAN”标识的柴油发电机组;证据2、3中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可以体现被申请人将“SWAN”柴油机及水泵出口销售至国外;再结合其它材料,本案证据已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