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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8987号“LP SUPP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8: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83号
申请人:波音提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8987号“LP SUP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第3504类似群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第16270291号“LP SUPPORT”纯文字商标,第64271966号“L.P LOVEPERSIST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该在先商标近似,应当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具有极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为全球知名的专业运动护具生产商,以申请商标为代表的“LPSUPPORT”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为全球知名的专业运动护具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LP SUPPORT品牌已经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固有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驳回决定书;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打印件;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和推荐资料;相关报道;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知乎、新浪微博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资料;旗舰店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L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是否应被驳回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LP SUPPORT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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