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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43557号“开弦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0: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鼎记嘉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43557号“开弦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49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1月14日至2022年0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申请人一直积极的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委托管理服务合同;3、经营场所实拍图片;4、茶馆茶单;5、部分服务发票;6、部分原料采购合同及发票;7、被授权人所获荣誉;8、欢送会现场实拍;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3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10、宣传页面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1、员工合影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九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0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茶馆;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01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本案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授权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半亭酒店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中的合作协议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证明被授权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茶馆;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养老院”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另,证据2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3、4、8、10、11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6、7、9非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馆;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