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76974号“鬼叫蛙时代辣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1: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81号
申请人:郑文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6974号“鬼叫蛙时代辣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店铺的名字,同时,其还表明了申请人的主营产品,且该标识为臆造性词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点明了其来源与出处,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鬼叫蛙时代辣卤”中“鬼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鬼叫蛙时代辣卤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