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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92129号“花西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52号
申请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792129号“花西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14175号“花西子深水弹”商标、第41929216号“花酉子”商标、第48547448号“花西籽”商标、第45203322号“花夕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三、申请商标在“去污剂、清洁制剂、清洁用油”商品项目放弃复审,故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去污剂、清洁制剂、清洁用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含洁肤剂纸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080313号裁定引证商标一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熏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洁精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花西子”,与引证商标二“花酉子”、引证商标四“花夕子”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熏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花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