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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17127号“CCG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5: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弈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栢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育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7127号“CCG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63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服务费发票、注册人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科学实验室服务;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所维持的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简介及企查查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积极使用“CCGC”品牌,广泛将其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 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
4. 宣传图片;
5. 微信公众号信息;
6. “中城绿建 CCGC”官网截图。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主要提供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服务,与复审服务关联性较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存在三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日期证明、被申请人与两份合同当事人关联关系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被申请人与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有复审商标标识,载明被申请人受委托就“霍尔果斯国贸中心”项目进行“无人机三维地形重建与方量测量”,其中包含“网络技术开发”专项服务,该合同有发票佐证其履行情况。上述证据由宣传图片等证据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网络技术开发”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