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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91518号“郭和 隐山石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7: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29号
申请人:曹书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1518号“郭和 隐山石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含烈士姓名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太行山脉郭和隐山石居项目简介、系列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中华英烈网截图、使用图片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郭和”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