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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965号“XJ-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9:42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965号“XJ-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48号
申请人:肇庆市祥嘉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国际注册第1376965号“XJ-S”商标(第9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910665号“XJ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16122号“XJ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369514号“XJ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XJS”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商标档案、相关变更证明;
2、相关合同以及单据;
3、相关使用及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正当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等,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捷豹”和“路虎”品牌的介绍;
3、相关品牌历史和发展介绍;
4、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5、相关网络媒体的报道以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商标国际局指定争议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后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一百零六项商品上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9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10年7月28日在第9类天线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其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尚处于法院诉讼程序中,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该引证商标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3、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期,故上述引证商标二、三均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在第9类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计算机硬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所主张的“XJS”商标,在争议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9类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肇庆市祥嘉盛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