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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5706号“宏纬财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10: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64号
申请人:南京衡天财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5706号“宏纬财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开发票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会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91384号“宏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5145633号“宏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开发票服务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的人员招聘、会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宏纬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