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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52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15:02关于第671552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83号
申请人: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上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5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资信等级为AAA级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在原品牌上的优化升级,显著性较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资质、选产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提拉米苏 TIRAM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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