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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051660号“加得宝JIDEB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16:34关于第32051660号“加得宝JIDEB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3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51660号“加得宝JID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3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真宝提交的授权、销售合同及发票、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办公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产品、展板、杯子、宣传单、购物袋等图片资料;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3、被申请人授权书、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等资料;4、被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5、被申请人淘宝店后台截图资料;6、被申请人产品在抖音、今日头条平台上的推广和宣传资料;7、被申请人相关网页检索资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复审中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不能证明系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存在倒签授权书的行为;或与本案无关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漏洞和瑕疵,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床垫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8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许可给西安静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家具、沙发相关商品销售给他人,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家具、沙发相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家具、沙发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加得宝JIDEBAO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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