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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04992号“KEJI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18: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74号
申请人:科技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科技谷(武汉市)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3604992号“KEJI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126396号“科技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23888号“科技谷 TECH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56692号“科技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科技谷”是申请人在先已经登记并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商号构成混淆性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四百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相关荣誉、媒体报道、参展、宣传等材料;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在第42类航空航天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消费品安全测试等十项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或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KEJIGU”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科技谷”的汉语拼音拼写相同,且呼叫一致。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航天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学咨询;生物医学研究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六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航空航天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等六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气象信息服务;建筑学咨询服务;消费品安全测试四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消费品安全测试等四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费品安全测试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气象信息服务;建筑学咨询服务;消费品安全测试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KEJIGU 商标 科技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