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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78549号“爱乐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3: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63号
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佳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对第48378549号“爱乐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在先的第996801号“爱乐维”商标、第996803号“爱乐维”商标、第11518688号“爱乐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并广泛使用的“爱乐维”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维生素补充剂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混乱,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授权使用声明;2、进口销售情况总结和进口报关单;3、《进口药品注册证》及相关备案或报批文件、药品广告审查表;4、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相关资料;5、所获荣誉;6、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在先案件裁定、判决;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婴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补药;净化剂;人用药;消毒纸巾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消毒纸巾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中药成药、婴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补药、人用药”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商品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商品销售规模、广告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争议商标在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净化剂、消毒纸巾两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爱乐云 商标 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