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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990220号“悦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5: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悦筑新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90220号“悦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14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建筑、喷涂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1.建筑施工监督;2.建筑;3.建筑物隔热隔音;4.喷涂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室内装潢修理;2.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汽车保养和修理;4.木工服务;5.电梯安装和修理;6.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1.室内装潢修理;2.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汽车保养和修理;4.木工服务;5.电梯安装和修理;6.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且上述服务与“1.建筑施工监督;2.建筑;3.建筑物隔热隔音;4.喷涂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施工合同及工程款发票;
3、保温材料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
4、保温材料及涂料供应合同及销售发票;
5、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穿着反光背心的照片;
6、反光背心订单及发票;
7、名片、包装照片;
8、资质证书及荣誉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
2、申请人不服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142号决定书中关于复审商标在“1.室内装潢修理;2.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汽车保养和修理;4.木工服务;5.电梯安装和修理;6.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向我局提起复审,故本案复审复审为“1.室内装潢修理;2.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汽车保养和修理;4.木工服务;5.电梯安装和修理;6.维修电力线路”。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保温工程及外墙涂料工程,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另,本案复审服务与“1.建筑施工监督;2.建筑;3.建筑物隔热隔音;4.喷涂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复审商标在本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