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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77695号“鹿子柒 LUZI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6:09关于第49877695号“鹿子柒 LUZIQ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62号
申请人: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杨家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9877695号“鹿子柒 LUZI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李子柒”品牌所有人,“李子柒”品牌在业内享有较广的影响力及声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130184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27470号“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7691501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李子柒”品牌所获荣誉;2、“李子柒”品牌店铺情况说明;3、(2021)川国公证字118700号;4、(2020)川国公证字77833号;5、(2020)川国公证字77834号;6、“李子柒”抖音账号后台登录截图;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8、相关案件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蛋糕;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酱油;面条”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甜食(糖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局查明事实,本案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咖啡;茶;糖;蛋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甜食(糖果);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鹿子柒”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构成文字“李子柒”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子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姓名权。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别名等。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原则上应当由自然人本人行使,或者由该自然人特别授权的主体代为提出主张。申请人在案未提交相应授权书,无法证明申请人是“李子柒”姓名权的被许可使用人,因此申请人不具备以损害“李子柒”姓名权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鹿子柒 LUZIQI 商标 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