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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22716号“EPIC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7: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0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奥维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博瑞亚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22716号“EPIC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9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产品图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9日至2022年03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生物化学催化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网站截图、产品宣传册;
2、产品包装图片;
3、“生态养殖.水质与病原体控制”文章内容;
4、产品销售发票信息及翻译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被撤销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艾比科生物网络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2019年08月0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诺奥维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2年03月0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网站截图、产品宣传册、产品包装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弱。证据3中的文章内容不显示发布时间,无法确定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证据4中的发票信息及翻译内容均为自制材料,且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EPIC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