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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38929号“NUNZIO SAVIA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8:34关于第53438929号“NUNZIO SAVIAN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964号
申请人:努齐奥•萨维亚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裕之本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53438929号“NUNZIO SAVIA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实,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名下注册了36件商标,均为抢注他人品牌,被申请人此种行为完全出于恶意,为职业抢注人。申请人为美国公司,最早于2016年就在本国注册了“NUNZIO SAVIANO”商标,并持续使用在“洗发、护发”等产品上,在淘宝和亚马逊平台都有销售,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NUNZIO SAVIANO”为申请人公司的法人代表姓名,也是申请人公司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及法人姓名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核准其注册和使用,消费者将会对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类似案件异议决定书;2、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及相关品牌介绍;3、“NUNZIO SAVIANO”商标在美国注册证明;4、公司场景照片;5、电商平台销售截图;6、申请人法人护照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经核准在第3类牙齿美白贴;鞋油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最早于2016年7月12日在美国申请注册了第3类商品上的“NUNZIO SAVIANO”商标。
3、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0类、第11类、第16类、第21类、第24类、第26类、第31类、第39类、第41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30余件商标,包括“KAIRETOOL”、“CLOCKFACE BEAUTY”、“LADIBUGS”、“JUDITH AUGUST”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及其法人姓名权,同时构成对“NUNZIO SAVIANO”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NUNZIO SAVIANO”作为其商号、法人姓名及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牙齿美白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所涉领域及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NUNZIO SAVIANO”商标,并经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0类、第11类、第16类、第21类、第24类、第26类、第31类、第39类、第41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3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国外化妆品品牌相同,上述品牌涉及多个不同经营主体。被申请人作为贸易行业的经营者,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