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9191904号“Ezyparcel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8:54关于第9191904号“Ezyparcel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冠庭国际物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91904号“Ezyparc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579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8为光盘,证据9为复印件):
1、官网关于复审商标服务的简介和物流跟踪查询页。
2、复审商标品牌物流服务宣传手册。
3、复审商标品牌服务运输指南。
4、货物运输服务发票、货物单及翻译、对应的网站物流信息截图。
5、申请人香港子公司的申报表及翻译。
6、货物运输月结单。
7、物流标签。
8、第三方物流跟踪查询。
9、百度引擎以“EZYPARCELS”为关键字的检索结果、“EZYPARCELS”物流信息跟踪查询网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对标有复审商标的货物递送、快递(信件或商品)服务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货物递送、快递(信件或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裹投递、运输、信件投递、卸货、搬迁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的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的相同部分或交叉检索,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货物递送、快递(信件或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上述服务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仓库贮存、商品包装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物贮存、仓库贮存、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Ezyparcels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