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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96155号“益元臻品 YI YUAN ZHEN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0:54PI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79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益源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6155号“益元臻品 YI YUAN ZHEN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20301号“益元堂YI YUAN TANG 益元堂及图”商标、第32348539号“益元春”商标、第48154952号“益元泉”商标、第34077864号“益元御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益元臻品”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益元春”、引证商标二文字“益元泉”、引证商标四文字“益元御品堂”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益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米酒;鸡尾酒;果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