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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06076号“聚天海 JU TIAN H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72号
申请人:贵州仁怀聚天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6076号“聚天海 JU TIAN 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1474号“聚天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图片;公司照片;发票;产品外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聚天海”与引证商标文字“聚天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产品销售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允许会员用历程兑换其他会员奖励计划积分或奖励的飞行常客项目管理;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聚天海 JU TIAN HA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