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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52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7:12关于第652952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43号
申请人:广州瑞大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5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3293号图形商标、第8670605号“BUTYG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资料、在先案例资料、引证商标二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BUTYGOG及图 商标 广州瑞大工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