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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7201号“西源捂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7: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54号
申请人:浙江政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7201号“西源捂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4657号“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西源捂燒 商标 浙江政宇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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