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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1986号“合斯康新能源 HEXAGON PUR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0:39PUR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32号
申请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28357号“合斯康”商标、第62420189号“HEXAGON METROLOGY及图”商标、第62420208号“HEXAGON”商标、第8934903号“HEXAGON”商标、第11532989号“海克斯康计量HEXAGON METROLOGY及图”商标、第11532996号“HEXAGON METROLOGY及图”商标、第59510947号“海克斯康计量HEXAGON METROLOGY及图”商标、第14306474号“PURUS”商标、第48565342号“PERFECT HEXAGON”商标、第57930299号“HEXAGON”商标、第57952140号“HEXAGON METR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删除指定使用在0601、0604、0605、0607、0608、0609类似群组的商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能源工业用金属建筑材料、小五金器具(新能源工业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可移动的金属温室、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合斯康新能源 HEXAGON PURUS及图”,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一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能源工业领域的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新能源工业领域的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能源运输工具用的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瓶(容器)、新能源运输工具用的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新能源运输工具用的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新能源运输工具用的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体用金属容器、新能源工业领域的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