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51885号“L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5814号重审第0000004871号
申请人:LEM产品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襄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5814号《LEM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3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30346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已作出公告,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朱红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L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