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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4226号“诺君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19号
申请人:邛崃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屹铭维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4226号“诺君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48997号“君诺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31861号“君诺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并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含药物的糖果、医用生物制剂商品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以上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在净化剂、兽医用药、农业用杀菌剂、卫生棉条、医用敷料、牙填料、医用放射性物质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放射性药品、消毒剂、净化剂、中药袋、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放射性物质、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放射性药品、消毒剂、净化剂、中药袋、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诺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