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298251号“鳗满Man M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2: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13号
申请人:哲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鳗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自贡铭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46298251号“鳗满Man M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鳗满”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在中国大陆餐饮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已经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鳗满ManMan及图”,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及“鳗满”餐饮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但从未授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通过该代理关系知悉了申请人“鳗满”商标,未经许可并实施了商标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影响。五、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多件“鳗满”系列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第46296736号光盘):1、新加坡网站关于“鳗满”餐厅的文章及译文、报道、广告;2、米其林官网推介名单及第三方新闻报道;3、所获荣誉;4、大众点评页面及2018年度好评商户证书;5、申请人“鳗满”餐厅利润表及译文;6、被申请人工商信息;7、“鳗满”授权转让书、授权书;8、致被申请人的律师函;9、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10、《委托创作协议》、作品登记证书;11、被申请人恶意证据;1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为域外证据,且多数为自制证据,不应予以采信。争议商标并没有超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旨在禁止利用代理、代表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为新加坡“鳗满”餐饮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商,同时其可以将“鳗满”用作店铺运管及宣传,故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鸡尾酒等全部商品与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显示的“餐厅”服务具有较高关联性。因此,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鳗满”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餐厅服务具有较高关联性的商品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案公开发表证据中未体现著作权所有人,本案在无创作完成资料等其他著作权相关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鳗满ManMan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餐厅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烧酒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鳗满Man Man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