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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52015号“阿迪诺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2: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04号
申请人一:阿布扎比国营石油公司
申请人二:阿布扎比国营石油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迪诺克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0252015号“阿迪诺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侵占公共资源,破坏商标注册秩序,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权益,有违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侵犯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第31915851号“ADN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15852号“ADN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侵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狗百科介绍页;相关报道;年度报告;相关文章、照片;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版权证书;被申请人全部商标列表的详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和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是因实际经营需求。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媒体报道信息、在先案件决定书、被申请人官网信息及商标列表、中国商务部网站搜索信息。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矿脂”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二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后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现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三、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4件商标,包括“阿迪之鹰”、“克诺迪阿”、“阿迪诺克”、“阿迪诺”、“迪诺克”、“阿诺迪克”、图形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ADNOC及图”系列商标在石油商品领域上已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ADNOC及图”系列商标及对应中文音译“阿迪诺克”与申请人已形成较为密切的指代、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系列商标的中文音译“阿迪诺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使用该商标的上述产品经申请人授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加之,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相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克诺迪阿”、图形等多件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或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被予以驳回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其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 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著作权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另,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鉴于本案中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保护,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其具体的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支持该主张。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阿迪诺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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