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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9791号“上纵横小说 看大神之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21号
申请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9791号“上纵横小说 看大神之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纵横小说简介;纵横小说商标注册情况;作品登记证书;广告宣传情况;搜索信息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识别,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上纵横小说 看大神之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