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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5241号“佳创聚氨酯JC JIACHU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9:00JIACHUANG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40号
申请人:绍兴佳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5241号“佳创聚氨酯JC JIACHU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213690号“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97373号“基材科技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55735号“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53458号“创佳Can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佳创聚氨酯”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创佳”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未加工聚氨酯;聚氨酯;氨;锫”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增塑剂、甲萘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聚氨酯”字样,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聚氨酯,聚氨酯”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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