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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78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1:30关于第666078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67号
申请人:南京捷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7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且实际使用时为中英文结合使用。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过于简单的图形构成,其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菲转基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