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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7489号“LOT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08号
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7489号“LOT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579号商标、第14432305号商标、第40828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胸针(服装配件);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装饰徽章(扣);扣子(服装配件);拉链;拉链拉头;纽扣”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即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用纺织带等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包装用纺织带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胸针(服装配件)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胸针(服装配件);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装饰徽章(扣);扣子(服装配件);拉链;拉链拉头;纽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用纺织带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LO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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