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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8107号“旺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268号
申请人:闫冬明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528107号“旺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1950号“旺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01231号“旺田舍WANGTIANSHE”商标、第17727150号“田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上的复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洋参冲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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