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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248533号“V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4: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8817号
申请人: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云力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4日对第30248533号“V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薇娅VIYA”是申请人的股东“黄薇”的艺名,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推广、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及其股东对“薇娅VIYA”依法享有姓名权。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
2、申请人的股东“董海峰”、“黄薇”线上搜索及图;
3、申请人股东“黄薇”身份证证明;
4、 百度百科关于薇娅的介绍及百度搜索“薇娅”、“VIYA”的结果截图;
5、申请人通过账号登录淘宝直播间、薇娅官方微博的公证书及个人信息页截图、(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6834号公证书、(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6833号公证书、(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6835号公证书;
6、2016年至今相关媒体关于申请人的宣传报道;
7、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在第3类洗洁精、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2、申请人的股东之一黄薇曾于2021年9月6日对第30248533号“VIYA”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黄薇的冒用,损害了黄薇的姓名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22年8月29日,我局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了商评字【2022】第282000号的《VIYA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以下新的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申请人在本案中补充提交了关于“薇娅VIYA”商标的公证书等新证据。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股东“黄薇”的艺名“薇娅”在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商领域已具有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已达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且争议商标“VIYA”的指向性并不唯一指向申请人的股东之一“黄薇”的艺名“薇娅”,与“黄薇”的艺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薇娅VIYA”商标在洗洁精等商品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洁精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4、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VI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