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及图在“钓鱼竿”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张 静孙建新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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