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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7870号“红楼老豆腐饼卷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07号
申请人:孙凯甫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7870号“红楼老豆腐饼卷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3423号“红楼集团HONGLO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8913号“红楼集团HONGLO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27270号“大红楼 KIZIL RAW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787528号“红楼石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170983号“红楼喜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17661号“红楼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699378号“红楼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851451号“红楼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老豆腐饼卷肉”,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馆;餐厅;快餐馆;饭店;提供临时住宿”以外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红楼老豆腐饼卷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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