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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1479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5:30
COCO、第4033330号图形商标、第1926894号图形商标、第4033331号图形商标、第4033329号图形商标、第4033326号图形商标、第403332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26件商标,涵盖不同和商品和服务,明显超出实际使用范围,且多件商标系对他人品牌的复制和摹仿,同时向不同的主体转让和受让多枚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未搜索到被申请人的公司存续信息,怀疑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系为伪造,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全球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申请人开设专卖店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信息;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商标信息;以被申请人名称关键字在香港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的搜索结果;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仿皮革”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裘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18、25、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共274件商标,包括“喜嘴猴”、“芭比格利”、“鳄鱼世家 CROC CLAN及图”、“罗马米兰 LM”、“时代保罗 POLO TIMES及图”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伞;仿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背包;伞;裘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近300件商标,数量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喜嘴猴”、“芭比格利”、“鳄鱼世家 CROC CLAN及图”、“罗马米兰 LM”、“时代保罗 POLO TIMES及图”等,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等相近,具有明显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图形商标相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设计思路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注册,本案尚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CO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