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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78082号“MOLON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6: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福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吉科技创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玉林
申请人因第7478082号“MOLO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4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其中发票的内容与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信息不一致,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水龙头;压力水箱;暖气片;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电子品牌中高端为群体的定位发展角色,涉及产品有水龙头、暖气片等,其对申请商标及指定商品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等,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详细证据内容。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及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压力水箱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水龙头;压力水箱;暖气片;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真实性等。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与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的发票显示的信息不一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水龙头;压力水箱;暖气片;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龙头;压力水箱;暖气片;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MOLO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