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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48494号“周窑十八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8: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86号
申请人:河南宿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树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琬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3948494号“周窑十八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周窑十八坊”是申请人开发的休闲度假旅游村项目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周窑十八坊”项目经过申请人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二、申请人的“周窑十八坊”项目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周窑十八坊”项目明显知悉。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四、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申请人的“初心楠舍·十二会”、“栗井山居”民宿品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搜索结果;2、媒体报道材料;3、申请人文旅简介、项目简介PPT;4、河南焦作市中站区周窑十八坊项目可研;5、捐赠物资图片;6、签订的有关周窑十八坊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的“周窑十八坊”项目介绍材料显示:“周窑十八坊”项目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项目建设单位为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周窑十八坊”项目是一个综合性的开发项目,具体建设的内容为精品民宿项目。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栗井山居”、“初心楠舍•十二会”等十余件商标,抄袭摹仿了“栗井山居”、“初心楠舍•十二会”等申请人民宿品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在民宿等服务上使用“周窑十八坊”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河南焦作市。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周窑十八坊”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周窑十八坊”文字构成相同,且被申请人未能对其创作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说明,该行为足以使人确信其知晓申请人商标并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自助餐厅;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服务与申请人证据显示的申请人商标使用的民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综上,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凤凰网河南综合网于2021年2月27日即对焦作市中站区政府与申请人合作开发的“周窑十八坊”、“栗井山居”、“初心楠舍·十二会”项目进行了报道宣传。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其对上述项目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数件“周窑十八坊”、“栗井山居”、“初心楠舍•十二会”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周窑十八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