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596224号“ZEW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9: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21号
申请人:滋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皓乐易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9596224号“ZEW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9627217号“ZIW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在应知和明知且未获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涉嫌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进而获得不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页面;
2、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加展会、产品销售相关资料;
3、天猫、淘宝宠物用品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零食;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动物饮料;动物食用海藻;动物可食用咀嚼物;混合动物饲料;含有植物萃取物的动物食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用海藻、宠物用香砂、宠物用砂纸(垫窝用)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宠物饮料等其余七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多指向商标的使用,少有指向字号知名度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食用海藻、宠物用香砂、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ZE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