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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8087号“杏仁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831号
申请人:成都企鹅杏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8087号“杏仁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0956号“杏仁堂”商标、第47441846号“杏仁优护”商标、第59520399号“小杏仁”商标、第63181913号“杏仁医生”商标、第64904280号“杏仁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杏仁医生”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打造的医患沟通工具,经过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杏仁医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杏仁堂”、“杏仁优护”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三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配镜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杏仁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