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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9469号“iflymee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7: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14号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9469号“iflymee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2080号“IFLY”商标、第21639485号“iFLY及图”商标、第26107179号“IF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外观效果、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明显是对申请人名下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现处于异议审理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讯飞听见会议”的英文名称,且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指向性明显。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科大讯飞iFLYTEK”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流程页面、讯飞听见、讯飞听见会议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flymeeting”与引证商标一“IFLY”、引证商标三“IFLY”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iflymeeting